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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16 10:41:14  |  浏览:557次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及《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事先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实施细则仅适用于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因行业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部门转办交办等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职责落实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协同,执法人员调配,上下部门联动。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应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加强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四)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推进、联合惩戒”的原则,并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执法监管平台)进行,实现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定公布、检查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建库、信用规则应用、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环节的全程留痕,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

二、“一单两库”建设

(一)省司法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形成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二)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机构和人员类主体,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并根据各业务条线管理平台(系统)中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智能动态调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通过分类标注、加入管辖、指派管辖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四)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鉴定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设置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并指导、协调本业务条线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一)省司法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检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牵头处室汇总后一般于每年四季度末通过执法监管平台下发下一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省司法厅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三十日内,登陆执法监管平台接收或按要求录入抽查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实施检查主体、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方式、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关联信用规则要求、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并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当地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承担的监管工作职责,推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确定任务的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下发计划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通过执法监管平台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随机方式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执法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同一年度内,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水平相对较高的同一主体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领域,存在公共信用评价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形的,提高抽取比例。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二)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操作。全省统一实施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可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设置。

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单位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任务执行单位在执法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操作。

任务执行单位应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个)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中确定1人为执法检查组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五)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从事检查工作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六)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报经任务执行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五、抽查任务执行

(一)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检查标准由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部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录入监管权力事项库,做到检查标准与检查事项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检查标准加载到执法监管平台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第三方验证活动,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2.现场检查。执法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事先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执法检查组成员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检查对象如认为执法检查组成员存在回避的情形,可以在检查开展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任务执行单位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检查职责,如检查对象以要求回避为由逃避检查的,视为不配合检查,在检查表中予以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组成员中选派但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口头、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检查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录入检查结果。未采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现场检查的,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在检查结果作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执法监管平台。检查结果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七)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任务执行单位提出异议,任务执行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任务执行单位作出异议复核结果后应及时反馈当事人,如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就原检查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异议申请期间不影响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行使。

(八)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相关执业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单位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检查对象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九)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后续仍需跟进处置的,应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管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当次抽查记录中。

(十)“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固定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执法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执法监管平台打印形成归档资料,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十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临时检查活动可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执法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及公示。

六、监督考评

(一)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日常执业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二)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负责。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情况应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省司法厅将依托执法监管平台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适时通报。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加强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

(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的考核以执法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检查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馈纠正。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涉及执法车辆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本业务线有关检查标准,做好执法检查业务培训,抓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的指导。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应立足工作实际,做好本单位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现场执法检查的质效。

(三)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浙司〔2016〕117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