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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信用惩戒?

发布日期:2021-11-12 11:59:09  |  浏览:610次   

近年来,“信用惩戒”“失信惩戒”“信用约束”是高频率使用的“热词”,伴随诚信建设制度化逐步展开,遍布各个监管领域,但涵义模糊尚缺乏界定。近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媒体通气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解读《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阐释了信用惩戒新的意义。

信用惩戒的含义如何,取决于“信用”和“惩戒”二者范围大小。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所有的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都与信用惩戒有关,原因很简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行为脱离不开“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约束。法律上的信用惩戒,大体是按性质与程度界分处理,以体现公平正义。譬如,针对不诚实的行为,轻微者有合同法上的虚假陈述,稍重的有侵权法上的诈欺,更重的是刑法上的诈骗,判断处理均有一定之规。《备忘录》所言“信用惩戒”,侧重有所不同。

《备忘录》中,信用惩戒的对象,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此外,还包括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可见,此处的“信用”,是监管意义上的信用,体现为经监管部门发现并形成的“不良记录”。

信用惩戒的主体和手段,是38个政府职能部门对工商领域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工商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借助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惩戒信息实际形成了一种负面信用评价,其持续性和影响面与传统监管不可同日而语。

信用惩戒的后果,首先是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处罚和限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应记载公示,同时也导致企业可能失去市场商业机会。

简而言之,信用惩戒是各政府监管部门共享企业异常或违法信息,各自运用职权对不良企业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入。结合商事登记改革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目标,信用惩戒可以看作是“互联网十”监管转型的成果,直接回应单一部门监管不力和企业失信成本过低的现实问题,通过“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企业失信。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介绍,截至10月30日,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共计312.36万户,其他部门在各领域累计给予限制29.67万户次,累计限制自然人54.51万人次,信用惩戒效果已开始显现。

信用惩戒涉及部门之多、内容之广,在市场监管的历史上前所未有。如果信用惩戒是一个联合执法和共同治理的框架,相应的法律制度仍然是其基本支撑。如何精确信用信息,细分失信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把握联合惩戒的尺度,避免矫枉过正,还有待制度完善。(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